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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学法律与生活同行专题讲稿

2018年11月15日 11:53  点击:[]

中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讲稿

法律与生活同行

崇明区司法局  王洪丹

 

有位作家曾说过:“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有几步”。中学生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在大家这个浑身洋溢着青春气息的年纪,辨别是非观念能力较差,自控能力弱,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入歧途。特别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反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今天我们就来共同探讨一下我们身边的法律问题,希望通过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来共同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

说到法律,大家第一反应肯定就是“犯罪”、“坐牢”。除了这些大家不妨思考,生活中还会接触到法律吗?

可定有同学想到另外一个词“打官司”。打官司是我们民间的说法,用法律术语来说,那就是“诉讼”。我们知道,诉讼要去法院,可是我什么时候去诉讼呢?我们看一个案例。张某有次单位体检,医生检查后问:“你是不是骨裂过。”他说:“怎么可能啊?你检查错了吧?”后来一回想,哦,有可能的。五年前,叛逆期,有一次跟邻居阿姨吵架。被200多斤的邻居胖阿姨推了一下摔倒了。当时起来,活动了一下,浑身舒服,没问题。但是今天查出来当时受伤了,那要起诉可不可以呢?这里就说到了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今后大家生活中碰到上述的四种情况,千万不要拖,因为诉讼时效是只有一年的,过了这个时效,胜诉权就归于消灭了,就是说即使你再有道理,官司也打不赢了。

放寒假最开心的就是过年,大家肯定会拿不少压岁钱吧?今天说的案例主人公名叫赵莉莉,上初一,过年拿了好几千的压岁钱。她看到同班的好多同学都有手机,于是跑到手机店,花4000元买了一个手机。赵莉莉的妈妈发现以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8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大家想想,赵莉莉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同学们肯定想,平时我去买个零食什么的都没说我购买行为无效么,赵莉莉购买行为怎么会无效。但这个案件中,赵莉莉同学的购买行为确实是无效的。虽然在购买手机时,她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她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难以做出相应地预见。而且以40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法院认为,赵莉莉的母亲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

大家以后购买金额较大的商品时,记得要经过家长同意,或者由家长代为购买。

现在大家课业负担很重,寒假还要上各种各样兴趣班、补习班,有的学乐器有的学书法有的学舞蹈。有个初一的同学豆豆,因为身体一直不太好,他父母就给他报名参加了寒假跆拳道班。有一天做课前运动时,豆豆贪玩,没按教练说的做,摔了个狗啃泥,两颗门牙摔断了。这下豆豆爸妈急了,说要打官司。打官司那就牵涉到两个问题了:一个呢,培训公司跟教练签订合同:学生在课堂造成伤害,一切责任由教练承担,与公司无关。那究竟谁承担责任呢?理应由培训公司承担责任?教练承担责任?教练和培训公司都应当承担责任?第二个问题呢是豆豆还没成年,怎么去打官司?被告是培训公司。教练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该由该单位负责。单位是否向教练追责,不影响单位首先向豆豆承担责任。豆豆未成年,虽然是原告,但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父母有权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刚才说了几个我们日常可能会碰到的,不涉及犯罪的法律问题。那同学们要问了: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结一下,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我们今天的主题是法律与生活同行,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要做到犯罪的自我防范。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三)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四)未成年人加强道德教育,丰富社会生活经验,增强自觉抵制外界不良诱因的能力,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加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人们常说"科学与谬误只有一步之遥",违法犯罪与否也只是一念之差,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同学们应该明白,这个犯罪之""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它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只要同学们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时刻预防犯罪之""的产生,自然就能够预防犯罪。

按照我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即为儿童,十八周岁以下统称为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那同学们会说我们还没有十六岁,《刑法》第17条第2款又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时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即使是对不满十四岁触犯刑法的孩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弄清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说说。

某天凌晨,上初三的张某某等四人在街上游荡,张某某提出来,“弄点钱”吃夜宵,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正想着呢,郭某碰巧路过此处。于是郭某被他们四人从自行车上拉下,一顿拳打脚踢,被抢掉现金5元。张某某等四人抢完后逃离现场。郭某去派出所报案。案发的地方正好有摄像头,然后张某某等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张某某等四人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中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我知道,和他们一样的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一生都不会和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

我们刚才说到,法律与生活同行,其中一个方面是犯罪自我防范,另一方面就是我们接下来说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位14岁的小张,她受到了虐待。终于,她有一天没法忍受,偷偷逃出关她的小屋,找派出所求助。碰到被虐待的情况,有下面几种维权的方法:告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如果自己被打伤或被打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自己的虐待行为告诉其他近亲属,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还可以告诉老师或学校,由老师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劝阻、教育;也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劝阻、调解;在虐待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紧急采取措施制止危害行为并对加害人进行处罚或制裁;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还可以向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并且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虐待情节严重的,未成年被害人可以主动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因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强制或威吓无法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或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代为提起诉讼。除了刚才说到的法律规定外,我们现在还新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更好地来维护我们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过年大家有放鞭炮和烟花吧?有时候不小心也会犯罪。大家肯定就奇怪了,我娱乐娱乐,欢庆春节,犯什么罪了?要知道为什么,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有个吕某,16岁,小学上了没几年,就不高兴去了。不管学校怎么做思想工作,死活也不肯上学了。不上学能有什么事情做。他最喜欢烧农户家的稻草垛。有的农户家连续被烧了4次。由于发现及时,没有造成屋毁人亡的重大后果。但由于草垛着火后容易对住宅和人造成威胁,很多村民开始防备,甚至在床前放了水桶随时准备救火。警方判断此类案件极可能是同一人所为,于是加强布控和治安巡逻,吕某一时间开始收敛了行为。然而有次他终于忍不住了,变本加厉,放火以后,居然把受害农户家的门用稻草拴了起来,以阻止房屋主人出来救火。那次被抓了现行。

审查过程中问道吕某为什么要纵火。他说:只是曾看见过镇上一户人家着火,消防车开来把火灭了,觉得看着火和救火很好玩很刺激。于是陆续纵火30起,烧了36个草垛。

那这个吕某,犯的是什么罪?

大家知不知道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等过完寒假,又要回到我们的校园上课了。校园中学生的一些行为也涉及到违法犯罪,最近频繁出现的一个词“校园霸凌”就是其中一个。

近日,一条关于北京“中关村二小校园霸凌事件”的新闻不断刷屏,占据了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一时间,校园霸凌问题又一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公众的热议。笔者也对此事保持着高度关注,从家长的角度,对于此类事件不仅仅是关注,更有一种感同身受的焦虑和担忧。同时,作为一个法律人,又有一些深层次的法律思考。

    近年来,全国各地校园霸凌事件频发。据《法制网》舆情中心统计显示,仅20161~6月,经媒体公开报道的校园霸凌事件就达六十多起。社会公众对校园霸凌频发感到震惊,更对相关事件中涉事未成年人的暴戾、残忍和低龄化感到震惊。

    校园暴力带来的危害可想而知,对于受到暴力侵害的孩子来说,往往会造成永久性的精神创伤,对孩子今后顺利的成长、走入社会都会有一定的影响。而对于施暴的孩子来说,如果错误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和惩戒,对其将来的成长也是非常不利的,存在极大的隐患。

    回忆起自己当年读书的校园时代,记忆中也有几个经常欺负同学的“小霸王”,他们要么体格强壮,拳脚了得,要么性格嚣张跋扈,又有一群“小跟班”支持,在学校里横行无忌,惹是生非。而其他同学畏惧其威势,往往被欺负了也不敢反抗,更不敢告诉老师和家长。这种校园欺凌现象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于校园中的。只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社交工具的普及,校园霸凌现象才被放大地呈现在社会公众眼前,从而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61111日,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委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从“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等三个方面,提出了11点具体要求。《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青少年是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们的”,青少年应当学法、守法,在法律的规则内处理相互的关系,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时时处处遵守文明规则,做一个有道德、讲文明的好公民。少年强则中国强。我们愿为你们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但是健康的身心更源于你们道德素养的提升、举止言行的自律,希望你们永葆纯真之心,时刻与法律同行。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健康成长,去创造属于你们的时代,去迎接无限美好的未来!希望下次有机会再跟大家一起学习讨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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