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实验中学财务规范核算流程作业制度
一、为规范崇明区实验中学财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 起至12月31日止。
三、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
四、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业务,按业务发生时当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为本位币记;结算日对外币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进行调整,因市场汇价不同而发生的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会计记录及报表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或只填列会计科目名称,省略其编号。不准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年度会计报表应附收支情况说明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负债及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加以说明。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学校名称、报表所属期间、报出日期等,并由校长和财务主管人员签名。
九、学校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执行。
十、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崇明区实验中学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