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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实验中学收费管理制度

2018年11月15日 10:44  点击:[]

上海市崇明区实验中学收费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学校收费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报告》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代办服务性收费报告》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规定到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办理。

    2、学校的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报告》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3、学校收费实行年审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代办服务性收费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报告》年度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代办服务性收费报告》年度上报手续。

    4、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5、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6、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上海市崇明区实验中学

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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