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我们共同的责任
实验中学 周熔
教师工作是一个特殊的事业。教师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学生的职责,并且,教师自身的言行也将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因此,在校园安全工作方面,教师必须首先树立起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基础。教师是学生学校安全的责任人,要努力增强安全责任感:首先要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施教的意识,自觉杜绝体罚学生、辱骂学生等侵权行为。其次,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安全制度的学习,认知学校事故出现的类型,结合案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意外事故的防范对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全方位地实施安全保护。第三,要明确教师的安全职责,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
一、当前教师在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教师安全意识淡漠
应该说,我们广大教师基本上都能注意到学生安全的重要性。但不可否认,在教师群体中,也存在着个别教师安全意识淡漠的现象,细分起来有如下几种:
1.严师型
如,中学生注意稳定性不高、易分散、自制力差,因此易调皮捣蛋。对于这些调皮的学生,有些教师就采用“严师出高徒”的教育方法对学生施行体罚,如对懒惰的学生就用抽懒筋的方法,即用教鞭打手掌。细细分析起来,这些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因为法制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体罚学生的危害,自然更谈不上对学生安全的重视。
案例1-1
2005年11月1日下午语文课期间,因小A 喊其他同学绰号,扰乱了课堂纪律,教师张某对其进行了体罚,造成小A右下颌软组织轻度挫伤。次日,小A的家长到学校交涉,张某当面向小A 及其家长赔礼道歉。学校支付2643 元医疗费,并对张某进行了通报批评。
2.粗心型
一些教师由于过于粗心,没有发现学生身体的异常现象,因而使危及学生安全的事件发生。
案例1-2
某高中的一名高二学生,因逃课去网吧,被老师批评并停课一天后,从七楼跳下身亡。回顾其出事前的一些状况,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深悔自己粗心,没能及时发现这名学生在精神状态上的异常。其实事后据该生的同学反映,这名同学由于父母离异,一直就喜欢独自一人行动,被停课当天就曾对同学说自己不想活了。
某中学一名教师在上课时,因15岁的男生傅某不遵守课堂纪律,对他进行教育拒不认错,这位教师十分气愤,先用右手推傅某的左肩膀一下,傅某仍不承认错误,该教师又用右手打傅某胸部和后腰各一拳。傅某当日下午四时感到腹痛,晚九时送医院诊断,诊断为脾破裂两处,并怀疑有白血病。经急诊手术,将脾切除,并在手术中确定傅某因原患有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引起脾肿大。傅某做完脾摘除手术17 天后已基本痊愈,但由外科转内科治疗白血病时,在内科住院24天后突然死亡。分析出现上述两则案例的情况,造成两起学生死亡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不在教师,但如果我们的教师平时对学生细心一些,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3.南郭先生型
目前在我们的教师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南郭先生”。他们专业知识不过硬,因而不能及时发现或避免教学中不该发生的安全事故。
案例1-3
老师错误指导,少年腰部受伤
2001年3 月,青海省湟源县大华镇某小学学生张某上体育课时,在老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老师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发生变形。上述案例发生后,学校和当时的体育老师虽然都比较重视,多次到医院看望,但细细分析案例背后存的问题,该教师的专业知识不过硬,安全意识不强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教师要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修养,尤其是中学体育、物理、化学等学科的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更为重要。
(二)个别教师缺乏爱心与耐心
1.急躁型
当前在我国,与学校发生的纠纷案件中,30 %左右的是由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同时,相当一些的中小学校里存在着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由此给学生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屡见不鲜。而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教师由于工作压力过大造成的心理问题外,还有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与耐心。
案例1-4
现年13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某学校学习。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数学作业,因范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范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范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范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范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大小便失禁、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试想,如果上述案例中的赵老师能耐下性子,对孩子多一些爱心,耐心地询问范玲玲,而不是盛怒之下对其进行体罚,其后也就不会有赵玲玲的肉体上的痛苦,也不会有赵老师心灵上的折磨了。因此,教师缺乏爱心和耐心,也是造成未成年人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
2.粗暴型
案例1-5
遭到当众受辱与体罚,花季少年自杀
2004年10月22日清晨,万年县青云镇某中学16岁的花季少年姜祖斌,突然死在外婆家的床上。22日凌晨7 点钟的时候,姜祖斌的外婆走进房间叫外孙起床。然而,连唤几声也没有把姜祖斌叫醒。见姜祖斌没有反应,她便走到床边,一边拍着外孙的脸一边叫唤。这时,她看见外孙姜祖斌的嘴角有一点点血,便用手轻轻地帮他抹掉了。再叫他起床时,还是没反应,姜祖斌的外婆才慌了神,等姜祖斌的外公闻讯赶到后,已经摸不到姜祖斌的脉搏了。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得知姜祖斌的死因是自杀。姜祖斌的母亲饶雪枝认为,导致儿子自杀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他曾多次被该校初三(6)班化学老师当众辱骂殴打、物理老师的多次变相体罚,儿子自尊心极大地受到伤害,导致他害怕上学,不愿上学,挨打后回家不敢告诉家长,最后对生活感到绝望而服毒自杀。饶雪枝坚定地认为,某中学教育管理的松懈、老师的素质差、教育方法欠妥是导致姜祖斌自杀的导火索之一,学校和化学老师对本次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11月23日晚自习后,姜祖斌的同学也证实说,化学老师喜怒无常,心情不好就会揍人,有时喝了酒上课也会打人,学生回答不了问题,他就大打出手。有同学反映,一天上物理课,姜祖斌因没做完作业,被物理老师扔掉书本,叫他站到讲台上,揪了几下耳朵,过了好一会才让他下来。过后,姜祖斌曾对同学说,老师这样对他让他好没面子。姜祖斌自杀后,学校展开调查时,几名同学都证实了在本学期姜祖斌自杀前不久,化学老师因姜祖斌未完成作业打过他的事。10月21日晚自习时,姜祖斌把笔记本送给了几位班上要好的同学,说第二天不来上课。对一个学习成绩差、性格内向的学生,教师在教育方法上应该多鼓励,多表扬,耐心细致开导,而不是轻则谩骂,重则拳脚相加。姜祖斌的父母认为,儿子产生厌学情绪,直至服毒自杀与学校的管理有一定的关系。在学校对此事的调查结论中,学校没有否认该校老师对学生有过一些责骂的行为,但否认了这种行为对姜祖斌自杀造成的影响。认为化学老师责骂姜祖斌的行为与姜祖斌自杀的后果没有必然的关系,姜祖斌在遭到老师责骂后的这段时间内,在老师和同学眼里,都没有表现出反常的行为。
几位老师感言说,现在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有的性情孤僻,有的性格古怪,一句话,难教!老师体罚学生显然不对,但是,老师的心是善意的。这种“体罚”,是一时的冲动,学生发生什么事,不应该都把责任往老师身上推,家长也要在自己身上找找原因。
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姜祖斌自杀的原因与遭受教师的体罚与变相体罚有一定关系,并且多个同学证明该学校确实存在教师素质低下,经常体罚学生的事实,如果姜祖斌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姜祖斌在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践踏之后,由于自身心理承受能力较低,在不知道怎样面对的情况下选择了死亡,导致了一个悲剧的发生。案例中该中学老师说的一句话也很有道理,“老师的心是善意的”,但就是因为方法不恰当,这种好意间接地造成了姜祖斌的自杀。
此外,学生心理素质低下、心理健康状况不好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鞭子本姓竹,不打书不读,不打不成才,一打分数来”。这是传统教育体制下教师体罚学生的宣言。虽然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对教师体罚学生这一行为提出禁止,但是现实中,体罚与变相体罚屡禁不止。现在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心理承受力差,受到体罚后,很可能选择自杀。面对如此严重的后果,我们不禁要问,教师为什么会体罚学生呢?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蜡烛、是园丁。
世界上有很多对老师的赞美之词,也正是由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人们对体罚学生现象的不良认识,导致处理教师体罚学生案例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所以,教师应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修养,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文件,早日学会用更文明的方式教育学生。此外,教师应当教育学生发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尊敬师长,文明待人,同时还要重视心理健康,学会坚强和为他人着想,切莫过于悲观。
二、教师如何在工作中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统计一名中学生一天的时间,我们会发现,与孩子相处时间最长的其实不是家长,而是学校的老师。那么,对于学生的安全,教师的责任之重大就毋庸置疑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是每一位教师的职责。
近年来,媒体相继报道了许多在校学生的伤害赔偿案件,其中所反映出的学校教师身上存在的问题,引起教育领域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给广大中学教师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于是有教育工作者慨叹:教师越来越难当了。
面对着学生的安全,教师们常常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为此,班主任不敢组织学生活动,科任教师不敢带领学生进行实验,体育老师甚至申请取消体育课的某些项目。这种状况,不仅使得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应当组织学生开展的课外和社会实践活动难于落实,甚至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因为怕出现安全问题而因噎废食。我们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给学生一个安全的环境,同时也要给学生一个全面成长的空间。具体说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班主任
1.班主任的安全职责
(1)执行学校有关安全的制度和决定,具体负责本班的日常安全工作;
(2)经常宣传安全知识;
(3)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或向学校领导报告;
(4)经常巡查班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
(5)积极向学校领导提出安全建议;
(6)其他本班日常安全工作。
2.班主任如何履行安全职责
保护学生在校园的安全,是班主任义不容辞的职责,是班主任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日常工作中,班主任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保护学生安全:
(1)常宣传。班主任要对学校制订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经常宣传,具体落实。如要与学生家长每学期签订《安全责任书》。班上要结合学生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工作,要天天讲,处处讲,时时讲,不厌其烦地讲,要时时向学生敲警钟。利用班会、晨会、读报时间,采用集中、分散相结合等方式,把安全风吹进学生心里。只有安全意识扎根于学生头脑之中,学生的安全工作才算做到家。
(2)多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对班级安全、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管理均有一定的精神和要求,班主任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安全工作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能采用投机取巧的方法,而应该脚踏实地、防患未然。教室内应张贴安全标语,危险处应设置警示牌,班级办《安全专栏》,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法制知识,演唱安全歌等。利用各种活动,让安全意识“随风潜入心,润人细无声”。
(3)细管理。安全工作必须从细处加强管理。安全工作的细致教育管理是班主任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责任重泰山。虽然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中度过,但千万不要忘了那少部分时间(即课余时间)。事实证明,我们很多的纠纷、安全事故,就是发生在这段时间内的。
一个优秀的班主任要善于空档时间的细致入微的管理。在工作中履行“七到场”——午睡到场,晚睡到场,课间操到场,课余时间到场(班),集合到场,集会到场,升旗仪式到场。否则,必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隐患。
(4)巧沟通。班主任要善于沟通、巧妙沟通。注意观察自己的学生,一旦发现学生中有异常动向,要及时与学生进行沟通。学生与学生有矛盾,班主任要沟通心灵,消除隔阂,特别是本班学生与其他班的学生存在分歧时,一定要沟通在先,消除隐患,化干戈为玉帛。班级安全工作不是班主任一个人的事,班主任还要与其他教师以及学生沟通,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合力抓好安全工作。班主任还要沟通家长、社会等各个方面,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学校及班级的安全教育工作。
(二)中小学任课教师
1.任课教师的安全职责
(1)遵守法律和学校有关安全的制度;
(2)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讽刺侮辱学生;
(3)不得擅离职守,自习课时也应在课堂值班;
(4)及时正确处理课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5)其他学校规定的安全职责。
2.任课教师如何履行安全职责
(1)体育教师。如何利用体育课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断增加学生的安全知识、有效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他们学会各种逃生自救技巧和应急救人方法,是广大体育教师必须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案例1-6
湖南长沙宁乡二中体育组提出在做游戏时,要谨记:
游戏安全意识到,规则步骤交待好,喊好“预备”眼睛“扫”,苗头不对不喊“跑”,哨音、手势全用上,紧急暂停必须要。
跑类游戏要注意,往返路线规定好,预备、起跑两条线,错肩交接方位清,先慢后快很重要。
跳类游戏要注意,屈膝缓冲先练练,先窄后宽试试好,跨跳高度要适中,练多赛少别急躁。
投掷游戏要注意,器材选择最重要,一软二轻三要圆,不准超线来“打头”,及时制止不可少。
室内游戏要注意,课桌板凳对齐了,学生手脚收进去,严禁追跑和跳跃,进出顺序调度好。
综合游戏要注意,距离拉开有余地,灵活躲闪免冲撞,“特殊学生”当“裁判”,教师参与来示范。
“健康第一”记心上,避免受伤第一项,措施到位有预见,早做预防保安全。
结合上述案例,体育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做到如下几点:
①体育组教师平时养成定期检查体育器械的习惯,并进行即时检查并维修,每堂课之前也要重新检查一遍。
②教师充分备好教案,场地安排合理,在教学组织安排上教师要能很好地兼顾,要充分利用体育理论课向学生传授各种安全知识,使学生学到系统的安全知识;课前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的服装,并禁止学生配带任何挂件上体育课。
③在组织教学时由于学生的能力差异性,教师对有的项目适当降低难度,或在条件允许下进行分层教学,比如单双杠降低高度,或在不影响基本动作要求前降低难度;上课时教师在适当的情况下用不同的方法激励学生完成动作,以免由于心理紧张而使动作变形。
④体育教师在课中动作示范要正确、合理、到位,让学生能够形成直观的动作概念,禁止犯技术性的错误;另外在体操课的练习中教师注意对学生的保护,当然教师对保护的位置也要合理到位。
⑤体育教师在上完每堂课后都要即时地进行总结,这样才能使教学更加得心应手,使学生安全意识更强。
(2)实验教师。学校的物理、化学、生物等课程的实验教师,由于其进行实验时,会涉及一些安全 教师安全教育培训材料程序,故实验教师要有安全意识。具体来说可注意以下几点:
①实验员要严格按教材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对所用药品、器材要于课前检查并进行预做,确保药品器材安全有效。不得让过期变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药品进入课堂。
②上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实验课的教学工作。课前认真组织学生预习实验内容,让学生对实验内容及步骤熟记于心,并教会学生必要的实验安全知识及处理安全事故的知识;上课时先讲实验要点及安全注意事项,并对重要操作进行必要的示范和演示;上课过程中进行认真指导和全面监控,确保学生安全。
③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到课前预习,课间认真实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步骤,不懂就问,有问题及时向老师汇报。
④实验室要加强有毒、有害、有腐蚀性药品的管理,储存、放置要规范,使用、操作要规范,给学生指导、讲解要详细规范。实验员负责向学生讲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实验员和任课教师要讲清楚药品(特别是危险药品)的正确使用和操作的注意事项,预防学生因操作使用不当而酿成危险和出现中毒受腐蚀等伤害事故。
(3)值班教师。值班教师要在学生课间休息和放学时保证楼道畅通,要告诫学生按时作息,禁止提前起床,严禁在宿舍内挑灯夜战。
案例1-7
2006年4月份,某职高的学生宿舍楼连续4次发生电气火灾,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其中两起是违章使用电炉引起的,另两起是使用“热的快”烧水发生火灾。引起四起火灾的共同原因都是使用者中途遇事离开宿舍,忘记关断电器电源所致。
上述案例中情况的发生,该校的生活教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对于住宿的学生,班主任和值班教师都要告诫学生注意住宿安全,严禁男女生之间不正常的交往。还要告诫学生注意行为安全,上下楼梯要井然有序,禁止在校园内嬉戏追遂,严禁就餐前争先恐后下楼奔跑。
(4)初中《思想品德》等德育课程的标准和教材中,都提出了有关安全教育的要求。
总之,各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每一堂课的教学,做到课前点名课后清人,课间有序,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做好记载和处理工作。在课间对学生的活动要加强教育和管理,看到学生追逐、打闹、爬窗、爬栏杆等有较大安全隐患的事件有责任及时制止,并适当地批评教育。在教学中教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准学生
随意私自离开教学场所,对学生生病、意外伤害等事件,要及时通知班主任,并妥善处理。
教职工安全教育专题讲座
第一部分:校园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校园安全逐渐成为社会的一个敏感神经,作为教师职业,也逐渐成为高危职业,各种问责制、道义的拷问再加上高考的压力如三座大山让教师不堪重负。
目前,校园安全方面的问题比较多,但最突出的问题有如下两方面:一是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食品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教学设施安全事故以及打架斗殴、溺水死亡、校园暴力、自杀等;二是学生心理问题日益突出。安全事故的屡屡发生原因较多:“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和重视;责任意识淡薄,管理水平较低,
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弱,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学生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较差;部分学生学习负担重、压力大,加上情感和人际关系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诱发自残、自杀、杀人或以其他方式危害社会等极端行为,酿成悲剧。在这些因素中,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障碍和威胁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
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有足够的思想准备。由于安全方面内容量大面广,今天学习内容是通过发生在校园的一些典型案例使大家清楚校园安全无处不在,其二是知道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办?
第二部分:近年校园事件回放
一、安徽:“杨不管”事件
2008年6月12日,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课堂上,授课老师杨某某对学生打架不闻不问,甚至在被打学生口吐白沫被同学送医院抢救时,仍然“坚
持”把课上完,使得这起事件引起轩然大波。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事后各种评论在此不一一赘述,听听教育界、法律界人士的说法:安徽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处长齐建平表示,学生在课堂上打架,老师确实有责任制止,以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制止不了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就算制止不了,老师也应该及时向学校反映此事。法律界人士指出,选择了教师职业,就是选择了一种责任担当,就要体现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体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当学生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老师无动于衷当冷漠的“看客”,这样的学校如何能让学生有安全感,这样的老师,又如何能让家长放心?不过,也有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人表示,仅仅谴责杨老师是不够的,我们更应该思考教育的大环境和大背景。据记者了解,就在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老师最后被鉴定为轻伤害,手指虽被植上,但部分功能已经丧失。该学生才15周岁,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这件事虽然过去了半年,但至今仍让老师们心悸。究竟该不该管学生?管到什么程度?很多老师心中都没有一个标准。据当地一些教师说,除了管不住、不爱管之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不敢管。有老师认为,现在国家的教育政策一边倒地保护学生,学生、家长可以侮辱侵犯老师,但老师却不敢惩戒学生,有时连正常的批评教育都无法开展。在权利保护上,学生有铜墙铁壁,老师却是一无所有,个别学生根本不把学校、老师放在眼里。碰到极端恶劣的学生,老师不仅不能管,管了还要遭报复甚至危及生命。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呼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教育惩戒法规,实施师生公平保护。他们认为,“杨不管”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有其根源的。如果不从制度上、从机制上加以改变,单纯靠对个体的谴责,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课堂上砍死教授
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一名男学生从口袋中掏出一把菜刀,朝正在上课的程教授的脖子砍去,当场将其砍倒。随后,该男子掏出手机拨打
110报警。当晚7点,程教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上海:商学院失火,4名女生跳楼身亡
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宿舍阳台跳下逃生,当场死亡。火灾原因初步判断为寝室里使用“热得快”引发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所致。
四、吉林:一所小学153名学生餐后出现中毒现象
11月27日,上午9时左右,吉林市昌邑区第三实验小学的学生在校内饮用豆浆。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28日,一位家长告诉记者,孩子在27日晚回家后,脸色就不好。晚饭过后便开始不断呕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才发现该校很多孩子也都出现了这种情况。
五、陕西:踩踏事件11名学生身亡
12月1日夜到2日晨,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中学(含小学和初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同一宿舍的12名四年级女生煤气中毒,其中11人抢救无效遇难。
各种各样看似“偶然”的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煤气中毒、食物中毒、消防事故,还有多少年轻的生命可以这样被剥夺、被戕害?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
事故的代价也是非常高昂的,同学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这样的悲剧应引起人们反思。
第三部分: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课堂安全
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评析: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案例二】课堂安全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审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评析: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 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三】实验安全
某天,上课铃刚刚响过,初中二年级一班的同学们纷纷跑进实验楼,物理实验课是学生们普遍感兴趣的课。这节课的实验内容是电能、磁能的转变,需要1号干电池。当物理教师来到实验室才发现有5名同学(包括曹某)没有实验用的干电池。于是,老师就让曹某去校门口的某商店购买了10节l号电池。物理教师讲了实验内容以及具体的实验操作规程后,学生们便动起手来。曹某和其他同学一样,认真地将刚刚买来的1号电池装在实验器材的电池仓里,并按照老师讲述的操作规程认真的检查了每一个元件及线路,当他认为整个实验装置已安装无误时,便轻轻地按下电源开关。就在曹某按下电源开关的一瞬间,电池仓里的两个1号电池发生爆炸,一块电池碎片击中曹某的左眼。经治疗,左眼只恢复到0.3的视力。
评析: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具体来说,“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虽然,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中,但其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因而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本事故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所以应由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学校,而应是电池的生产者,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四】运动会安全
某校举办春季运动会,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俞某称:被告学校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学校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
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是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学校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学校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
1.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本身就负有防止他人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责任。鉴于本案原告进入运动区域老师未加阻止,亦未及时将其劝退,故该项目主持老师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行为,学校负有过错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不可能到现场进行监护,而且原告参加运动会受伤是由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造成。因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被告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参加的运动会是由学校组织举办的,他在投掷铅球的指定区域内投掷铅球时,在场的该项目的裁判老师既未将场内的非运动员劝离至安全区,又未对铅球这一运动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赛区有闲人的情况下投掷铅球。因为裁判员是学校的老师,又是在学校的授权下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掷铅球致伤他人的责任应由学校负担。
3.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作适当赔偿。基于学校这个主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资金有限等特殊性考虑,适当是指与其履行能力相适当。从主体上说,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
并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从法律责任上讲,我国规定了实际赔偿原则。所以这里的适当应该是指与过错责任相适当,学校应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该小学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法院判决由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
【案例五】体育课安全
一天下午体育课上,诸老师组织学生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诸老师选择学校校园内的水泥场地作为训练场,首先带领学生进行训练前准备运动,接着通过示范讲解讲清要领和注意事项,然后让学生分组进行立定跳远训练。在训练过程中,学生小敏不慎摔倒了,诸老师发现后马上将小敏扶起,并关切的询问小敏伤了没有、疼不疼,在确知小敏无事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了她的课堂教学。第二天早上,诸老师得知小敏昨天体育课摔倒造成手腕骨折正在医院治疗的消息后,立即向校长进行汇报,校长派诸老师和小敏的班主任老师到医院进行了慰问,当时在看护小敏的爷爷对学校里对小敏给予的关心表示感谢。事后,小敏的家长来校反映,要求学校赔偿所有医疗费,并提出签字承诺“十年内,小敏骨折处生长发育时造成骨质增生,学校须承担一切后果”的要求。其理由是,学校领导未亲自去医院
慰问学生小敏,诸老师教学时选择的教学场地和教学方法不正确,因此造成小敏摔倒后手腕骨折。学校领导对小敏伤害事故非常重视,并由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协商处理此事。首先,校方与小敏的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家长对解决此事的真实意图;其次,校方查找《学校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处理条款,请教律师,掌握处理小敏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时,请人民医院骨科主治医师进行医学鉴定。在此基础上,学校和家长就医疗费赔偿和后续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使“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评析:学校对《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符合情理。发生事故后,学校主动派教师到医院慰问受伤学生小敏;家长提出培养要求和签订有关承诺协议时,学校派副校长与家长进行沟通,协商赔偿等事宜,得到了家长的宽容。(2)符合法律。学校对此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①《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诸老师的教学行为符合教学常规,此次学生受伤不是诸老师的教学所造成的。②《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 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从第九条(一)、(四)条款看学校不承担责任:虽是水泥场地,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此项规定不允许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而且教育局组织中考体育测试也采用此场地;诸老师在组织此次训练时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从第九条(八)条款和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看,学校可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课后、放学前诸老师没有再去询问一下学生小敏,或给小敏的班主任老师讲一下,或告知其监护人让其关心一下小敏。③根据人民医院骨伤科主治医师鉴定,此次伤害可能对今后产生影响,但不绝对产生影响,因此后续对身体影响协议可签也可不签。
【案例六】课堂安全
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评析: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陈老师体罚何某造成何某失聪,法医将根据何某失聪程度鉴定何某伤残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七】课堂安全
2008年9月26日,发生在(四川)龙泉中学高二某班的一幕让在场所有的学生目瞪口呆:该班学生王军(化名)突然用板凳砸向没有任何防备的班主任林
老师(化名),林老师的头部顿时血流如注„„这对师生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竟会演变到如此地步?事情的起因,还得从一盒包子说起。据学生说当天上早习时,王军迟到了。林老师喊王军站在讲台上,随即发现王军的桌子下面堆满了垃圾,于是说了王军几句。没想到,林老师随后又在王军的课桌里发现了一盒包子,林老师认为王军违反了学校不准把食物带进教室的规定,将包子糊在了王军的脸上,油汁烫伤了王军的脸,流到了王军的校服上。王军当时并没有反应,但上第三节课的时候,当林老师走进教室时,坐在第一排的王军突然抡起板凳砸向林老师的头部,林老师的头部顿时血流如注。学生们赶紧将林老师送到了医院。然
而该班的另外一些学生则称,上午林老师和王军确实因为包子发生了争执,但是并没有看到林老师将包子糊到王军脸上。只是因为王军平时就比较内向,林老师经常找他谈话,王军觉得林老师总针对他,于是在昨日上午,因为一盒包子,王军就“爆发”了。林老师的同事都说,林老师为人和善,对学生也很负责,他们不相信林老师会做出“用包子糊脸”这样带污辱性的行为。伤口缝了3针、头上缠着纱布的林老师称,早自习时,他发现了王军放在抽屉里的那盒包子,他将那盒包子托在左手上,递到王军的跟前,问他怎么又把食物带进教室,没想到王军手一挥,将一盒包子打翻,一些油汁不仅溅到了王军的脸上,自己的脸上和衣服
上也被溅上了油汁。林老师让学生把地上收拾好,自己则去洗手间擦拭。他本想立即找王军谈谈,不料第一节课的上课铃声敲响,为了不影响王军上课,他直接回到了办公室。第三节课时,他习惯性地到自己班里转转,他发现王军面色难看,随即上前询问。不料王军突然就 举起了凳子砸向了他。林老师称因为王军性格内向、成绩一般,他比较关注这个学生,经常找他交流谈话,可能王军以为自己针对他。林老师也强调自己绝对没有将包子糊到王军脸上。他觉得自己应该在第一时间和王军沟通,这样就可以察觉到王军情绪的变化,对他进行疏导。龙泉中学教导处的相关负责人称,学校第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校方肯定会严肃对待,
但是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要了解学生心里的真实想法。该负责人称,王军的性格一直比较内向,朋友也比较少,以前也曾经在学校发生打架事件。而现在很多独生子女因为娇生惯养,老师稍微批评几句想法就容易走极端。但是作为老师,教育学生是责任,不能因为学生屡教不改就放任自流,所以有时在方式方法上可能严厉了一些,希望学生能够体谅老师的良苦用心。而如何找到师生之间顺畅有效的沟通交流方法才是真正应该关注的问题。已经有20多年教龄的林老师说,他遇见过各式各样的学生,但却是第一次遭遇这样的事,不过他并不怪王军,因为王军亲口对他说了句“对不起”,证明王军心里也有悔意。林老师坦言,自己在这件事过程中也应负有责任,处理问题的方式简单了一些,之后又没有及时和王军交流、对他进行疏导。
【案例八】教师职业道德
甘肃静宁县一名乡村教师在执教的18年期间,以讲解习题、交作业等为由,先后对39名7岁到14岁的女学生多次实施奸淫、猥亵。该老师于2008年9月10日教师节被执行死刑。《兰州晨报》报道,今年48岁的甘肃静宁县乡村教师罗彦林从事教育工作20多年,曾在三所小学担任过教师,捕前系静宁县三合乡重星小学教师。罗彦林从教期间,曾多次传出强奸、猥亵女生的传言,但由于缺乏相关证据以及涉案学生家长不愿意曝家丑,使得罗彦林的行为没有被深究,逍遥法外的罗彦林也并没有悬崖勒马,而是继续坑害自己的学生。几名曾经被罗彦林多次强奸,2006年8月14日已经在高校就读的女大学生终于向静宁警方告发了罗彦林的犯罪行为。大学生韩某告诉警方,自己1997年9月到1998年6月在界石铺中心小学上六年级的时候,被罗彦林多次以讲解习题、交作业为由骗到他的办公室奸淫数十次。大学生张某同时向警方揭发说,在同班同学韩某被多次强奸期间,自己也被罗彦林猥亵数十次并实施奸淫,而自己与韩某当时都只有12岁。罗彦林的行为引起了当地警方注意,2006年8月21日罗彦林因涉嫌强奸、猥亵儿童被刑事拘留。经过警方大量、艰苦的查证,罗彦林的罪行被揭开。根据罗彦林本人的交代和受害人的检举,警方发现受害女生多达数十人,而时间跨度从1988年一直持续到案发前。但是,由于一些受害人不愿提及往事,更不愿站出来作证,警方查实有充分证据的只有30余人,她们中有的从小学入学到小学毕业一直受罗彦林长期奸淫、蹂躏,其中甚至还包括罗彦林的一名9岁的旁系孙女。平凉市中级法院2007年6月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当庭指控罗彦林犯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平凉中院一审2007年7月4日作出判决:罗彦林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法院日前作出了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9月10日,平凉中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罗彦林验明正身后执行死刑。
【案例九】活动课安全
1998年6月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
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晓(13岁)与另一同学张良一起回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刘晓的法定监护人刘双(刘晓父亲)
与刘晓所在学校市第六小学就刘晓善后处理事宜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刘双认为,刘晓年方13岁,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负有监护职责,校方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提前放学,在天气炎热情况下,特别是在进行广播操比赛后,未加强对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刘晓溺水身亡与校方失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学校又极力推卸责任,校方的失职给学生家庭造成巨大物质损失;校方推脱责任的态度,又使学生家长精神倍加创伤。因此,刘双以刘晓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刘晓死亡补偿费20000元,殡葬费4500元,误工补贴1800
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60000元;合计86100元。
审判结果: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认为上诉人第六小学根据市教委的安排,于1998年6月21日下午组织全校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活动结束后,于16:00左右放学。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应属于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子刘晓之死无过错。上诉法院作出了如下终审判决:1、驳回被上诉人刘双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市第六小学承担200元,被上诉人刘双承担200元。
分析:从本案审理过程看,上诉法院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属于学校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出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围,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这里的问题是:学校比平时放学早,是不是“提前”放学?放学时间早晚与学校对刘晓死亡责任承担有何联系?本案中,原告用学科课(室内课)的时间来判断学校活动课的时间,所采用的标准不适当。因为活动课的作息时间是相对独立的,是根据活动课的具体内容决定的。活动课的起始时间不能以平时的学科课作息时间来限定,否则,这类活动就无法组织开展。活动课的时间,有的是可预知的,有的则不能明确。用固定不变的学科作息时间作标准来判断相对独立的活动课作息时间是否合理、规范,标准、前提采用的错误,必然造成结果、结论的荒谬。但强调活动课的时间相对独立,并不是说活动课的时间就可随心所欲、不负责任的安排。从事故整个过程看,该学校对这次活动的安排是规范、认真、周到的:1、有明确的时间表,并预先告知了各参赛学校;2、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在前一天就在班级中进行了布置,并要求着装,请家长帮助把参赛的“铃铛”准备好;3、活动原定于14:20分始,14:55分结束,由于天气太热,学校从爱护学生健康角度考虑,提出推后比赛,获得评委同意。从15:20始到16:00结束,活动结束后,16:15分左右教师召集各班学生回到各自教室进行总结,布置作业,安排打扫卫生,并交待回家途中注意安全事项后才放学生离校。学校尽到监督和管理职责。4、刘晓溺死发生在校外场所并在学校作息时间之外,有证据表明,刘晓是放学之后又回到家换了鞋,才到河里洗澡的。显然刘晓的行为已经超出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学校对事件的发生不负有责任;5、事故发生之后,学校配合家长积极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并垫付刘晓殡葬所有费用,尽到了职责。从事故发生的前前后后看,学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无任何过错。
上述案例再次提醒人们: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全,对事物的认识不成熟,对危险意识性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定期有针对性的向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通过班校会、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结合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安全常识,包括防水、防火、防雷电等方面知识和交通、饮食等方面的安全常识。安全教育要常讲常新,决不能满足于以前曾做过的教育,要常抓不懈,做到警钟长鸣。同时,也需要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尽可能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四部分:校园意外事故频发,呼唤安全立法
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触目惊心的数字敲响了校园安全警钟。意外伤害成为头号威胁,春游没有了,课间活动减少了,体育课简单得不能再简单,尽管这样校园伤害事件仍令家长和学校谈之色变。据调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第一因素是意外伤害,其中发生在校园中的伤害事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楼道拥挤造成学生受伤、课间追跑打闹造成划破或骨折、课堂上被铅笔头扎伤、实验过程中被烫伤、溺水身亡等意外事件令人防不胜防。教育界人士普遍认为,在增强学校、家长、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要从 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有关人士呼吁,校园安全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明确校园安全主体,建立健全校园各类安全机构;从学校及师生安全需要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证规范落到实处,确保学校及师生安全万无一失。
老师们,以上就校园安全和各位做以探讨和交流,希望在以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各位有所帮助,共同为构建平安实中、和谐实中而努力。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