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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唱词

2018年11月15日 11:48  点击:[]

模拟法庭唱词

书:宣布法庭纪律,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五)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庭审中必须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器材的报警音。

(七)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

法庭、罚款或者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有请审判长入席。

审:请坐,现在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

住址。

审:原告

原告:李东,男,汉族,2002129日生,住安东路36302室,北门中学学生。

审: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李翔,男,汉族,19751011日生,住安东路36302室,系原告李某父亲。

审: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被告1

被告1:张驰,男, 197059日生,汉族,住锦绣路3101室,专职司机。

审:被告2

被告2:汪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总经理。

审: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婕,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天到庭的有原告李东及其法定监护人李翔、原告委托代理人金世康、被告张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汪建军、委托代理人沈婕。

审:崇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倪好独任审判,书记员赵家宁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各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各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法庭审判人员准许,各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八)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2: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原代: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医药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天×30天)、营养费3600元(30/天×120天)、残疾赔偿金317772元(52962/年×20年×30%)、护理费7200元(60/天×120天)、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2250元、代理费5000元;

2、判令被告2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中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1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无变更。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1: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愿意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

2代: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确实在本单位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原告举证。

原代: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2、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3、病历本、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4、户口本复印件;5、律师费发票。

审:被告质证。

1:没有意见。

2代:没有意见。

审:被告有无证据?

1:没有。

2代:没有。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发表意见。

被告1:原告诉请主张的赔偿项目除了律师费及诉讼费外均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律师费愿意承担3000元,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2代:医药费,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无异议;护理费认可40/天,期限无异议;交通费认可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驾驶员的过错,承担6000元;衣物损失费认可200元;车辆损失费认可500元;鉴定费无异议;律师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审:各方在事实和证据上有什么补充?

原代:没有。

2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审:先由原告发言。

原代:被告张某驾驶土方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车辆轧过原告的双腿,致原告截肢的严重后果,对原告及其家庭的经济及精神上带来无法祢补的损失。故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审:被告发言。

1:事故发生时,原告未满16周岁逆向骑驶电瓶车,且车速过快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本人负主要责任,因原告未成年,原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之责,故原告的损失部分应由其父母承担。

2代:原告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三个违法行为:未满16周岁骑驶电瓶车、逆向行驶、车速过快,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我司愿意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40%。原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之责,故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原告的父母承担60%

审:各方的辩论意见法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审:原告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原代:坚持诉请。

审:被告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1:由法院依法处理。

2:由法院依法判决。

审: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不同意。

审: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故法庭不主持调解。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各方当事人阅看笔录无异议后签字,如有遗漏或异议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

记者唱词:现在法院已经休庭,据了解,今天的庭审因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分歧并无明确结果。李东一家拒绝法院的调解,坚持原诉,被告方态度坚定,坚持人民法院的调解。这样看来,后续的赔偿问题比较麻烦。不遵守交通法规的李东,难逃截肢这个影响未来的厄运,可见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在这里,我们也祝李东早日走出内心的阴暗,获得迈向未来的力量与信心,也希望大家都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抱侥幸心理,不给原本光彩的人生涂上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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