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学章程
(第十一届第六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学;英文表述为:Miaozhen Primary School, Chongming district, Shanghai;住所地址为:崇明区庙镇庙中路82号。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崇明区庙镇地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小学入学年龄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崇明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学校坚持“享受教育,健康成长,为师生的终身幸福奠基”的办学理念;以“构建师生共同成长的精神家园,在规范中走向优质,在创新中追求卓越”为办学目标;以“健康阳光、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知书达礼”为庙小人的形象;以“做最好的自己”为校训;以“奔腾”为庙小的学校精神。
第六条:学校校风:“和谐发展、共同成长”,教风:“情系专业、教学相长”,学风:“崇德乐学、文明进取”。学校特色创建有创新,继续抓好管乐队和篮球队特色项目,并抓好定向越野、科技教育新的特色项目创建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注重发挥每个教职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征询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杂费反馈留成以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教导处、德育室、教科室、少先队大队部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结合地区资源,研发校本课程,培育乡土情怀,提升综合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学校工会为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由工会主席、人事干部、女工委员等人员组成,负责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有关人事争议、绩效考评等异议事情;由学校教导处、德育室、大队部组成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受理及处理学生学籍管理、奖惩等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本校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除了享有教育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外,还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权利,主要有政治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等等。作为公民,学生充分享有这些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对小学生重点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知法守法,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为将来参加现代化建设、参加一切社会活动打基础。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关工委组织,以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在职同志自愿参加的全面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群众性工作机构;配合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42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崇明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