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病事假的补充规定
说明:本补充规定内容参考:
1、《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业务基础知识讲义》
2、《关于制定崇明区教育系统绩效工资分配16条的通知》
调整:
一、病假:
1、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含双休日),不超过2个月(含双休日),国家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标准工作量津贴的30%发放。
2、连续病假超2个月(含双休日),不超过6个月(含双休日和假期),国家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工龄满10年的按100%发放,工龄不满10年的按90%发放;工作量津贴按标准工作量津贴的25%发放。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国家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按80%发放,工作量津贴按标准工作量津贴的20%发放。
备注:1、对于以上三种情况,交通补贴按日扣除,班主任津贴按比例扣除,年终奖按月扣除。
2、病假须三级医院的证明。
二、事假:
累计事假每学期超过30天的,教师:扣除当天的课时工资、交通补贴、班主任费;职工:扣除当天的工作量津贴、交通补贴。超过天数另扣除国家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的50%,并且按比例扣发年终奖。
新增:
一、教职工因患重特大病(主要指: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②恶性肿瘤;③再生障碍性贫血;④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⑥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⑦颅内肿瘤手术;⑧重大器官移植手术;⑨主动脉手术;⑩瘫痪。)而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在恢复期内来上班的,为体现人文关怀,学校给予岗位调整,工作量津贴按实际岗位发放,照顾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二、教职工因患非重特大病而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在恢复期内来上班的,为体现人文关怀,则给予1个月的照顾,照顾期间工作量津贴按标准工作量津贴的50%发放。
以上条款从2018年2月起执行。
关于部分体育、艺术、科技项目训练费的调整和新增
调整:
体育训练按项目性质分为传统项目和非传统项目。传统项目按规定开展定期常规训练,非传统项目只安排赛前训练,实际按学校批准的训练计划实施训练。
一、常规训练:按50元/次标准计算(2次/周,利用早上或晚上的时间,训练时间每次不少于45分钟)。
二、双休日、寒暑假训练:按100元/次标准计算。(训练时间每次不少于120分钟,具体的训练次数根据不同项目按以学校批准的训练计划为准)
新增:
艺术、科技类团体项目训练:训练项目以学校批准项目为准,主要是指学校合唱队、舞蹈队等团体项目,训练的次数、训练时间和训练费参照体育类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