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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病事假规定的修改

2018年11月14日 16:22  点击:[]

关于教职工病事假的补充规定

说明:本补充规定内容参考:

1、《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业务基础知识讲义》

2、《关于制定崇明区教育系统绩效工资分配16条的通知》

调整:

一、病假:

1、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含双休日),不超过2个月(含双休日),国家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标准工作量津贴的30%发放。

2、连续病假超2个月(含双休日),不超过6个月(含双休日和假期),国家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工龄满10年的按100%发放,工龄不满10年的按90%发放;工作量津贴按标准工作量津贴的25%发放。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国家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按80%发放,工作量津贴按标准工作量津贴的20%发放。

备注:1、对于以上三种情况,交通补贴按日扣除,班主任津贴按比例扣除,年终奖按月扣除。

      2、病假须三级医院的证明。

二、事假:

累计事假每学期超过30天的,教师:扣除当天的课时工资、交通补贴、班主任费;职工:扣除当天的工作量津贴、交通补贴。超过天数另扣除国家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的50%,并且按比例扣发年终奖。

新增:

一、教职工因患重特大病(主要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瘫痪。)而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在恢复期内来上班的,为体现人文关怀,学校给予岗位调整,工作量津贴按实际岗位发放,照顾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二、教职工因患非重特大病而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在恢复期内来上班的,为体现人文关怀,则给予1个月的照顾,照顾期间工作量津贴按标准工作量津贴的50%发放。

 以上条款从20182月起执行。

关于部分体育、艺术、科技项目训练费的调整和新增

调整:

体育训练按项目性质分为传统项目和非传统项目。传统项目按规定开展定期常规训练,非传统项目只安排赛前训练,实际按学校批准的训练计划实施训练。

一、常规训练:按50/次标准计算(2/周,利用早上或晚上的时间,训练时间每次不少于45分钟)。

二、双休日、寒暑假训练:按100/次标准计算。(训练时间每次不少于120分钟,具体的训练次数根据不同项目按以学校批准的训练计划为准)

新增:

艺术、科技类团体项目训练:训练项目以学校批准项目为准,主要是指学校合唱队、舞蹈队等团体项目,训练的次数、训练时间和训练费参照体育类的标准执行。

上一条:关于设置教职工上下班签到考勤奖的实施方案 下一条:关于绩效工资部分项目的调整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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