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实验中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实验中学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中学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验中学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实验中学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七)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
(八)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九)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各类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一)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十二)学校副校级干部,由县教育局党委统一部署,在全校教师范围内进行干部民主推选产生人选,报请县教育局党委研究批准;
(十三)中层干部的任免严格按《实验中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十四)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申请;
(十五)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十六)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七)5万元以上人员、活动、基建、大修、设备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五条 实验中学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和学校行政会议分别审议,按照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和学校行政会议议事形式决策。
第六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实验中学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校长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校长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校长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校长的决定等内容。“议事纪要”经校长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分送。
(六)正式行文。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校长签发,由校长室制发并分送。档案室存档。
(七)政务公开。对实验中学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系统乃至全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实验中学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崇明区实验中学。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实验中学委员会
2017年1月修订